牵涉到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以下全称修改草案)日前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度审查会,昨天,修改草案审议稿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发布,向社会公开发表征求意见。在人大常委会审查会期间,史上最严法典引起注目,其中,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将分担连带责任、理顺食品监管体制九龙水利的局面等问题都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辩论。回应,记者专访涉及官员及专家学者,就上述问题展开阐述。
关于九龙水利创建协作机制可玩性极大修改草案说道是理顺了食品监管体制,但是还是很多部门参予管理?罗云波(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我国食品监管体制样子还是九龙水利,但是仔细分析,总体上来讲是两段式管理,一个是种植业、养殖业当中的食用农产品,是由农业部门来管。另外,现在的食品,从加工、销售、餐饮、流通等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主要的主体。
其他部门只是一些补足,跟过去的九龙水利是有相当大转变的。在实际继续执行中,部门之间的交会遇上很多难题,修改草案该如何解决问题?张永健(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确实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实质上是协作体制的创建,食品安全法当中多次提及了这一点,我个人指出这个可玩性极大。到目前这么多部门都不需要创建一个跨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从财力反对上和技术承托上来讲都可以做,但是为什么做到将近。
所以如果能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确实搭起一个科学高效的协作机制的框架,我实在可能会不利于明晰这种协作的权责,确实需要有效地解决问题好跨部门、多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效率。信息不公开发表监管不受制约跨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如此最重要?王晨光:创建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是我们这次修法大力打造出的最严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当中十分最重要的一个支柱。如果食品安全问题没一个公开发表的、全面的信息平台,我们的监管就不会受到相当大的制约。
这样一个信息监管的平台,首先必须解决问题主管部门、涉及主体之间信息怎么互通的问题,解决问题九龙水利的问题。同时第二个方面,他要向公众对外开放,要让所有的社会中的各种的组织,还包括公民、消费者都需要坎到生产经营者的资信程度,他们在以往生产食品当中的信用状况等等,也需要必要提供到有关食品安全方面一些风险的警告或者问题。所以这样一个平台应该是一种对外开放的,而且是及时的。这就带给一个问题,这个信息平台的公布是由谁来继续执行?王晨光:的确,如果公布是没任何掌控的,这样就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方面信息有可能迅速,谁都可以往上张贴,另一方面,这里难免会有一些欺诈的,甚至捕风捉影的信息,这种信息又不会对公众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甚至不会导致社会某种局部的混乱。
所以对信息的公布认同拒绝他的准确性、科学性。关于最严法典并非指由政府单打独斗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中减少创建最严苛的食品监管制度,该制度如何建构?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创建最严苛的食品监管制度势在必行,但并非指由政府来单打独斗分担监管责任,而是创建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予的全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比如,一些检测、评估、检验的机构有可能更加社会化,变为某种程度是和政府相关联的事业单位,确实变为独立国家的社会的组织。
同时全社会共治还包括各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组织和其他的机构需要参予进去,以及还有广大消费者等,构成一整套的同步的、系统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只有社会共治这样的网络体系创建一起了,才能构成最严苛的监管体制。这种所谓最严苛的监管机制如何落到实处?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在追责方式上早已突破单一惩处,反映多元性。
既有财产罚,也有人身罚,还有资格罚,比如对构成犯罪的人终生禁令他再行转入食品行业。对导致重大事故的证书人、食品安全的检验人也禁令他转入食品行业。此外,在责任交会方面,草案遥相呼应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做到一种无缝接入。
如果消费者受到了食品安全伤害的,既可以向生产者明确提出追责,也可以向经营者明确提出追责,草案明确提出采行首付责任制的原则,这避免了责任者之间互相推诿。这样一种责任体系的交会因应、无缝接入,只不过也是为了法律的限于不出死角,需要让责任落地。关于网络交易目前没构成规范制度修改草案将网络食品交易不道德划入食品安全法视野,是不是考虑到监管可玩性较小?王晨光:网络交易现在是大势所趋,现在国家监管部门也在制订有关的规章,牵涉到到网络食品药品的交易问题。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把网络交易作为将来监管的主要方面写进去是十分有适当的。
我国食品生产有自己的一个特点,农产品、初级食品的生产是十分集中、个体化的,对这些食品的监管体制如何更加严苛、更加有效地,是必须在修法当中考虑到的问题。现实中,目前对网络上食品交易显然没构成规范的制度。最高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对网络销售的问题做到了司法解释,也早已生效了,但是在实行过程中还没必要对个体化的网络交易实施有效地的监管,这里主要是所指大的生产企业和大的网络经营商。
随着食品安全体系完善完备,在网络平台上交易的,不论是大的企业还是小的个体,都要划入监管范围。凡是专门从事网上食品交易的,必需要发帖,必需要有资质。像现在这种有一个账户就可以在网上销售的方式,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备应当可以有效地划入监管的范围内的,专门从事网络食品交易、销售,甚至宣传,都要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交易平台需不具备持续性第三方平台如何界定?王晨光:实质上指第三方经营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这个平台需要分解合约,需要展开网上支付承销,以及网络交易最后的订单,获取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交易平台,而且是持续性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交易。
淘宝、一号店、京东和微博、微信的第三方连带责任否有所区别?陈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搭起一个购物的平台展开交易的才是确实的第三方平台。至于个人的微博、微信无法当作是一个交易平台,而是个人的朋友圈子。
王晨光:首先是把持续性的比较稳定的网上交易的平台划入到法制的框架当中去监管。通过微信不是持续性的,而是重复使用的,这是归属于偶发性的个人之间的恋情,这个由民事法律规范去调整是不是包含欺诈,是不是包含侵权行为。微信账号买食品不应担责也就是通过微信已完成的网络食品交易,如果经常出现问题,微信不分担连带责任?徐景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因为微信没转变双方交易的信息,如果转变了双方的交易,或者参予交易其中,他要承担责任,微信只是获取了一个渠道,搭乘了一个桥梁。
罗云波:有一些微信账号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个人经营不道德,我实在他自己是一个第三方,因为他和供应方有关系,跟他的客户也有关系,他自己沦为了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经营的是食品,他就必须登记,他就是一个网店,他就要按照那些制度拒绝接受监管。第三方平台需不需要拿许可证?徐景和:有人说道第三方平台就是食品经营者,要拿许可证,有人说道第三方平台不是经营者,意味着获取平台和桥梁,但是因为他分担一定管理责任也要拿一定的利益。现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关于第三方平台还没规定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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