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成“免死金牌”,精神病杀人知道不必胜刑事责任?精神病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病患者的理解、情感、意志、不道德等心理活动显著出现异常,特别是在是深知力和判断力相当严重缺失,而且经常常有精神恍惚、病态、抑郁症、病态、不安、顾虑、冲动、幻视、情绪反应等症状,甚至打人毁物。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了精神病人犯案可以正当理由,出了一些死刑犯的“救命稻草”。但并非如人们一般来说解读的“精神病人犯法不追究责任”,而是“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识或者无法掌控自己不道德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检验证实的,不忘刑事责任,”设置了一定门槛。
事实上,精神病人作案之后,经过检验被确认为几乎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都是少数。相比之下,胜部分责任的则大量不存在。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一、几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识或者掌控自己不道德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检验确认的,不忘刑事责任,但是应该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不严看守和医疗;在适当的时候,由政府强迫医疗。”由此可以显现出:第一,精神病人去留胜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不道德时否具备辨识或者掌控自己不道德的能力;第二,不道德时否有辨识或者控制能力,既无法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认,也无法凭办案人员的主观辨别来确认,而是必需经过法定的检验程序不予证实;第三,对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忘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念放任不管,而是应该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不严看守和医疗,适当时也可以由政府强迫医疗。
二、几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长时间的时候犯罪,应该胜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长时间的时候,具备辨识或者掌控自己不道德力,因此,应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胜刑事责任。三、容许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仍未几乎失去或者掌控自己不道德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该胜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贬斥或者减低惩处。容许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几乎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比起,这种人未几乎失去辨识和掌控自己不道德的能力,因此,无法象几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几乎不忘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却是又有所弱化,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贬斥或者减低惩处。
本文来源:球速体育app官网-www.ningmengblock.com